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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企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1 15:34    作者:    来源:     点击率:次     打印

中北大学企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和完善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是相对于学术型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学术性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获得专业学位的人,主要不是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从事具有明显的职业背景的工作。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各有明确的定位。因此,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授予学位的标准和要求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第四条  鉴于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的特定性,同时为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加强校企产学研合作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创新基地建设,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强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工程实践能力,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采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制(简称双导师制)。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岗位,不是固定的职务。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由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企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第七条企业导师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所需要的科研经费;

(4)申请者应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业务水平高;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及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工作能力,能跟踪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在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级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作为主要完成人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鉴定、验收;

参加出版学术专著或系列培训教材。

第八条 导师责任

在整个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学校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选题(会同企业导师),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理论部分的指导等;企业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工程技术实践与工程管理实践活动中能力培养、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的指导等。

学校、企业导师应经常交流情况,切磋经验,互相配合,共同制定培养方案,从而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 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企业导师)的申报与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申请学科所在学院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需按第二章第七条要求提供本人有关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材料。

2、申请者需经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

3、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和投票表决,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情况,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做出决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通过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的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6、公示期内对审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诉材料组织调查核实,然后做出仲裁。

7、公示期内对因非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第三章 特殊情况审定程序和办法

    第十一条 对学校引进的知名教授或学科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在其它高校(或科研院所)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人员申请担任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应由本人提出在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认定申请,经所属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但确属对我校学科建设有带动和促进作用的校外人员拟申请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资格确认与取消

    第十五条 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即具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由校长聘任。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达57周岁时原则上应停止招生。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连续三年未招收学生者;

2、被解除高级职称者;

3、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的形象受到影响,无法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者;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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