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德育改革,建设优良校风,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校学字[2004]20号和校学字[200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理论素质、文体创新素质创新(人文素质、身体素质、创新实践素质)等内容,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评。
第二条 思想道德素质
此模块由基础分和加减分构成,每个学生基础分为85分,加减分从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行为、法纪素养等方面评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可获得思想道德基础分85分。
2、加分项(同类加分,以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1)受到学校、学院通令嘉奖的,分别加10分/次和5分/次。
(2)代表班级参加比赛每人加5分
(3)宿舍卫生评比优秀的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
3、减分项
(1)课堂、班会或早操出勤:旷课、旷会或旷操,扣2分/次。
(2)受校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10分、15分、20分、25分;受院级通报批评者分别扣5分。
(3)宿舍卫生评比不合格的,扣2分/次,
(40)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思想道德模块直接评为待达标:(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A、受学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C,年度宿舍卫生评比不合格的,早操早读出勤率低的
第三条 专业理论素质
1、此模块以一学年内规定课程的平均学习成绩为准。
2、课程成绩,按教务处认定的期末成绩计,复考成绩不计。
3、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该门课程以“0”分计。
第四条 文体创新素质
(1)人文素质
1、人文素质报告:有门票加分/场(否则视为无效),该项最高分为10分。
2、参加文艺、书法、绘画、征文、演讲、辩论赛等比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的(三等奖以上),分别加40、20、10、5分;参加但未获奖者,按级别不同分别加10、7、5、2分;若某级比赛为上一级的选拔赛,按最高分一次加分,不累加。以上加分均已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3、发表文学作品、新闻通讯稿件、文艺作品等:国家级刊物,加30分/篇;省级刊物,加20分/篇;校级刊物,加10分/篇;同一篇作品按最高发表刊物级别计,不累加。多篇作品加分总计不超过50分。以上加分均以所发表刊物实物为依据。
4、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三级的加4分,通过四级的加8分,不累加,按最高分计。
5、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四级,加4分;通过六级的加8分,不累加,按最高分计。
6、其他各类资格证书一律加4分。
6、担任各类学生干部,经考核后,校院系级主席团学生干部,每学期加30分;校院系级部长级干部,各班班长、团支书每学期加20分;其他班级干部每学期加10分,学生会副部长加10分;宿舍长加10分,干事加5分,课代表加5分;校学生社团干部比照班级学生干部加分;楼管会干部比照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加分;院心理辅导站辅导员比照院部长级干部加分。如一人同时担任两个学生干部职务,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2)身体素质
1、此模块由学生的体育课成绩、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和加分项
“身体素质”分=《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得分×60%+学年平均体育成绩×40%+加分。
2、参加体育运动比赛,获得国家级(无名次限定)、省级(前十名)、校级(前六名)奖的,前三名分别加60、40、20分;第四名后的分别加40、20、10分。
3、参加团体比赛,获国家级(无名次限定)、省级(前十名)、校级(前六名)奖的,分别加40、20、10分。
4、参加但未获奖者(院级以上活动为主),按级别不同分别加10分(国家级)、7分(省级)、5分(校级);2分(院级),若某级比赛为上一级的选拔赛,按最高分一次加分,不累加。
5、以上加分均已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参加院级以上体育活动,但未获奖的,以院学生会体育部备案的名单为准。
(3)科技创新
1、科技比赛:参加挑战杯、创业设计大赛、科技作品竞赛、英语演讲、程序设计、数学建模、广告设计等比赛,获国家级奖加50分;获省级奖加30分;获校级奖加10分;获院级奖加5分;若某级比赛为上一级的选拔赛,按最高分一次加分,不累加。以上加分均已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2、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一级期刊加60分/篇,二级期刊加40分/篇。
3、科技研究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作品属于发明专利的,加60分/项;作品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加40分/项。
4、获校级、院级科技立项分别加20分、10分。
第五条 各模块(除专业理论素质外),根据各项指标得分累加后,根据学生的分值在同年级本专业内排序,进行等级评定,分为优、良、中、达标、和待达标等五等,分别记95、85、75、65、45分,各等所占比例为15%、25%、45%、10%、5%。某模块实际分值为“0”时,等级直接评定为待达标。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计算方法: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等级分×20% + 专业理论素质分×60% + 文体创新素质等级分×20%。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取得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体学生。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考核大学生、评选优秀个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工作的依据,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一般在每年九月份进行,新生在入学时不进行测评,四年级学生在第八学期开学初进行。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班主任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组员,以7~11人为宜。测评结果要在班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在院学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