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文件
校科〔2018〕18号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经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8年4月25日
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创造有利于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教社科)〔2011〕3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晋教科〔2012〕8号)等文件精神,服务于我校争创“双一流”发展目标,特设立“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人文社科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科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三类事项。
1.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平台建设专项;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配套专项;
3.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培育发展基金专项。
第三条 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实行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1.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基金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与组织评审,负责项目审批有关事项及宏观调控,组织检查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
2.基地平台依托学院,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3.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及结题工作。
第四条 人文社科基金申请面向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平台和在岗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资助办法
第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平台建设专项
本专项资助对象为依托我校建设成立的省部级及以上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或同级同类研究平台,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平台建设、研究方向发展以及学术交流活动等。基地平台负责人为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资助额度:
省部级及以上人文社科基地,成立当年给予20万元启动建设基金支持;后期给予10万元/年的持续建设基金支持。
第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配套专项
本专项资助对象为我校上一年度获批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人文社科纵向研究项目,配套支持和保障高水平人文社科项目/课题的顺利开展,激励和调动研究人员主动性和积极性。经费使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配套额度:
1.国家级科研项目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配套支持一般项目5万元/项,重点项目20万元/项,重大项目50万元/项。
(2)国家艺术基金项目:配套支持到款50万元及以下的5万元/项,到款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10万元/项,到款100万元以上的20万元/项。
(3)中宣部哲社课题:配套支持一般课题5万元/项,重大课题20万元/项。
2.省部级科研项目
(1)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按照1:0.5配套,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省哲社规划课题、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社科联等省级课题,按照1:1配套,每项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无经费到款的高水平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根据立项具体情况,配套支持0.5万元。
配套项目层次和类别具体结合年度立项情况和配套专项经费预算综合考量确定。其它未列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参照同级同类项目资助额度执行。
第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培养发展基金专项
本专项资助对象为我校中青年研究人员,主要用于支持我校人文社科领域科学研究活动,提升我校人文社科领域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和优秀创新团队。
1.申请类别
(1)指南类:突出实践意识,着力为学校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相关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组织征集相关职能处室和部门指南建议。
(2)自由申请类:突出时代意识、紧跟时代潮流,彰显时代特色,力求站在学术发展前沿;强调创新意识,强化创新思维,力求主题鲜明、角度新颖、表述准确。
2.申请条件及要求
(1)申请人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承诺按期保质完成基金项目;
(2)自由申请类申请人年龄要求不超过50周岁;
(3)申请人在研主持承担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培养发展基金专项限1项;
(4)申请人获批立项后,指南类须申报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自由申请类须申报国家社科基金或国家艺术基金等国家级项目。
3.资助额度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培养发展基金专项研究周期为两年,不得申请延期。每项资助额度为1万元,立项拨付0.5万元,结题验收合格拨付0.5万元,结题验收优秀的奖励0.2万元,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0%;结题不合格或不能结题的,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资格,并纳入当年人文社科成果评奖评优负面考量。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人文社科基金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划拨,经费预算根据上年度社科项目立项数和省级人文社科重点基地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水平等综合测算。
第九条 人文社科基金经费管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平行预算,列支范围参照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费、印刷费/宣传费等。
第十一条 人文社科基金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以科学技术研究院发布信息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学技术研究院。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北大学校办 2018年4月25日印发